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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這件事情,我認為這次的事件,其實是法治教育和媒體教育上的錯誤示範。

  當事人鄭可榮曾說,他只是希望要一個道歉,但是把這樣的事情交給立法委員來召開記者會,頭腦清楚的人都知道,以現在立法委員嗜血的程度,這已經超過「要一個道歉」的層次 ( 把一件政務官的醜聞告訴非同黨籍的立委,就算你只是希望「要一個道歉」,都會被立委搞成「要求閣揆下台」的層次 ) 。結果就是,李慶安一方面將陳情書交給游揆,一方面透過媒體放出「署長級的人物爆發醜聞」的消息,再召開記者會,宣稱已經查證一個多月了,並教唆鄭可榮錄音當證據,宣稱掌握確切證據,要讓國人看清楚政務官無恥的真面目,同時批判行政院長。涂醒哲為維護自己名譽,不但以辭職作保證,提出許多「不在現場」的證據,也願對質及接受測謊,他的母親甚至願以生命保證兒子的清白;但是,李慶安等根本不予採信,攻擊砲火反而更猛烈,認為是游內閣官官相護、不肯面對醜聞。就連當天在場的陳姓教官夫婦說明涂醒哲不在現場時,李慶安不但不予採信,反而說這些人遭到政府高層打壓被要求封口。結果這原本是一件單純的有沒有、對不對、是不是的問題,但是經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政府官員時,一副要置人於死地方肯罷休的態勢,以及召開記者會透過媒體未審先判的動作,把這件事情給複雜化了。
  請注意,立法委員本來就不是司法機關,無權對任何人進行調查或審判。鄭可榮在遭到性騷擾的時候,沒有透過司法程序來進行調查或審判,卻交由立法委員來進行原來檢調人員才能進行的工作 ( 事後立法委員們居然還大言不慚地主張應該賦予立委調查權,才能避免類似的「認錯人」事情繼續發生。關於這一點實在是很可怕,就像如果立法委員擁有「國安基金進出股市」的調閱權,可能會有許多立法委員光明正大的進行內線交易 ) 。結果當然就是,立法委員的政治立場掩蔽了真相,變成「因為他是泛綠的人馬,所以他做的一定是錯的事情,所有為他聲援的一定都有陰謀」 ( 如果你對上述這番話有意見,大可以把泛綠改成泛藍,一樣適用 ) 。正因為立法委員是政治人物,容易黨同伐異,所以政治人物才不配擁有調查權,要不然還要什麼行政立法司法獨立?

  再者,大法官會議所解釋的「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已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問題是,人家明明說是屠「主任」,李慶安卻把它認定為涂「代署長」,加上期間還有關係人指出涂代署長當天並不在場,但是李慶安並不予以採信。換言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中的「相當理由」,究竟是以誹謗人的主觀認知能力作為標準,還是應該有一套公認的標準 ( 比方說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團制度 ) ,我覺得是需要深究的。

  最後,李慶安不要求鄭可榮循司法途徑解決,已經令人感到遺憾;還反過來與鄭可榮見面討論案情,並鼓勵鄭可榮撰寫陳情書、偷錄下其與丁瑞豐的電話對話,等於是在主導事件發展,加上她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公布一卷取得方式有適法性問題的錄音帶來當作證據,從這種種的地方來看,李慶安對於整個事件的判斷恐怕已經受到其政治立場的左右,而不僅只是一個公正超然的第三者,那麼她是不是還是基於保護市民人權、揭發政務官不法善意,發表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內的言論,也是值得商榷的問題。

  這其中更不用提那些「各擁其主」到簡直讓人作嘔的新聞媒體或談話性節目,我還記得多年前,有一位新聞主播在得到金鐘獎時,上台發表了「主播不過是棋子」的感言,震撼了台灣新聞界;事隔多年,這位主播不當棋子,倒當起「夜總會」的主持人,請一些政治立場相近的媒體工作者,拿別人的名譽來當作八卦的話題,不知道這麼做是不是比較接近她心目中的新聞工作,還是真的是權力讓人腐敗?

  當然,這件事最後來是會不了了之,因為涂代署長不可能堅持告到底,要不然,明年衛生署的預算還要不要通過、衛生署長還要不要赴立法院備詢 ( 就像前署長李明亮說的,不願意說謊話又不能說真話,最後只有不幹一途 ) ?只不過這件事情其實簡單的很,李慶安事後提到,開道歉記者會的同時數度哽咽落淚,有一種被凌遲的感覺。邱毅甚至引用聖經的故事,說誰沒有罪,可以先拿第一塊石頭起來。我其實想提醒邱毅,如果當時李慶安也想到聖經的這個故事,今天又豈會遭到這種被凌遲的下場?

  「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馬太福音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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