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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生命最有關的爭議,莫過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植物人泰莉是否可以安樂死的問題。
假如你不知道這則新聞的來龍去脈的話,美國佛羅里達州植物人泰莉.夏佛的拔管爭議,她的丈夫和岳父母司法纏訟七年,三度拔管又插管,期間在佛州經過六個法院,十九名法官審理,州政府和國會介入,生命權的拔河已經成為政治角力。
泰莉生死權的爭議主要在於,丈夫麥可以泰莉陷入植物人狀態時,曾經表明不願意以這種方式活著,因此要求醫院拔管﹔泰莉的父母提出醫師評估認為,泰莉還有恢復的希望,拒絕拔管。在司法纏訟中,泰莉父母也指控麥可並未讓泰莉接受適當醫療。由於泰莉並未預立遺囑,因此是否拔管演變成丈夫與父母間的親情拔河。而此案在佛州纏訟7年期間,州長布希一度以行政權介入,拒絕拔管,但是傑布布希此舉被判違憲。聯邦參眾議院這次犧牲休假積極介入,連美國總統布希都表示只要法案一通過,就算是半夜他也會起床簽署此案。不過參議院的介入和布希總統的立場都被民主黨議員批評是著眼於保守派選票的政治利益。
我想這是一個非常非常複雜的問題。爭議焦點是:是否應該安樂死 ( 就算不是泰莉,這還是一個一般性的問題 ) ?誰有權決定?是否應該讓她繼續昏迷下去,還是讓她安樂死免去痛苦?我其實不知道應該怎麼回答這些問題,以泰莉的例子,如果不透過餵食管餵食,她在一到二週內就會去世。我們經常說人不能取代上帝的位子,所以人不應該替上帝決定一個人是生是死。但這個問題的癥結在於,生與死的界線正隨著現代醫學的進步而越來越模糊。也不過幾十年前,像這樣的植物人或是先天有重大缺陷的嬰兒其實都只有死亡一途,可是加護病房、二十四小時的生理監控儀器、呼吸器和餵食管的出現,讓很多原本可能死亡的人活了下來,只是我難免會懷疑,當一個人最終只能靠呼吸器和餵食管來維生的時候,我們難道不是在替上帝決定這個人的生死嗎?
如果說安樂死是一種謀殺的話?不實施安樂死就算是尊重植物人生命權嗎?或是跟根本的問題:什麼是生命?在這個例子中,如果繼續給泰莉插管餵食,她算是活著嗎?如果讓她毫無知覺地活下去,直到心臟自然停止跳動為止,她的生命品質何在?其實類似的問題也適用在墮胎的爭議上。一個形成一星期的胚胎算是生命嗎?如果胚胎有缺陷,或懷孕婦女貧困,無力撫養孩子,這個嬰兒應該墮掉,還是應該生下來?這些問題都不是醫師能夠回答,可是宗教就真的可以回答這些問題嗎?也不過幾年前,梵蒂岡教廷還認為「任何形式的避孕都是對生命的一種殘害」,我無意批評任何人,但是我總覺得宗教其實遠遠落後於科技的發展。
只不過泰莉的問題不是這樣。美國國會通過法案,要求把已經從泰莉身上拔下的餵食管插回去,而且更弔詭的是,這個法案只適用於泰莉一人。這已經變成一種以選票為依歸的政治鬥爭,而不是更深入的思辯。
前面說過了,我對這個問題沒有答案,尤其是什麼是生命品質,其實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把尺。目前的狀況是,是否實施安樂死通常是由時間來決定,那就是,在斷定病人是否為植物人之前,醫生大約會等待個一兩年,看病人是否大腦是否有反應,因為隨著時間的過去,病人變得不再有反應,病人家屬也會越來越傾向於關掉維生器。可是想想,這比較像是「久病無孝子」的人性而非真理。不是嗎?
其實我對於台灣的創世基金會一直抱有高度的尊敬,也經常在能力允許的範圍內提供實質的金錢協助,因為真的,植物人安養是一個很困難而且對社會貢獻很大的工作。在這些爭議沒有獲得解決之前,這樣的案例只怕會不斷出現。
泰莉的故事:
1990年2月25日 因為體內鉀失衡,心臟一度停止跳動,導致腦部缺氧,成為永久性植物人。
1992年 泰莉的丈夫麥可控告為泰莉治療的醫師未能檢查出泰莉鉀失衡的問題,判賠100萬美元。
1998年 麥可以泰莉陷入植物人前曾經表示過,不希望以這種方式活著,因此主張拔管,但是遭到泰莉的父母反對,認為麥可是覬覦100萬美元賠償金,也想要和女友展開新生活,麥可因此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要求拔管,獲得法官葛里判決勝訴。
2001年4月24日 泰莉餵食管被拔除,在泰莉父母提出麥可女友陳述麥可對泰莉生死願望說謊的新證據下,民事法庭法官下令恢復餵食。並授權葛里法官得以決定是否對泰莉進行新的醫療評估做出裁決,葛里在同年8月否決,並要求8月28日拔管。
2001年8月到2002年1月 泰莉的父母取得佛州上訴法院支持,暫緩拔管﹔和麥可的和解協議破局。
2002年2月 麥可上訴佛州最高法院,尋求推翻上訴法院的禁制令。
2002年3月 佛州上訴法院駁回麥可的訴訟。
2002年10月 法院就泰莉接受新療法的恢復可能性展開審判,醫師判定,復原可能性低。
2002年11月 葛里就上述判定再度判決,2003年1月3日拔管。泰莉父母再度上訴。
2002年12月 上訴法院判決拔管判決暫緩執行。
2003年9月 泰莉父母要求聯邦法院接管此案,遭聯邦法院以超過司法管轄權為由駁回。
2003年10月15日 醫院按照葛里法官下達的命令拔管。
2003年10月21日 佛州州長傑布布希以行政命令介入,成功推動州議會通過「泰莉法」,下令接回餵食管。
2004年9月 佛州最高法院判定「泰莉法」違憲。泰莉父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
2005年1月 泰莉父母上訴案聯邦最高法院駁回。
2005年2月25日 法官判定3月18日拔管。
2005年3月18日 醫院拔除泰莉餵食管,國會介入。
假如你不知道這則新聞的來龍去脈的話,美國佛羅里達州植物人泰莉.夏佛的拔管爭議,她的丈夫和岳父母司法纏訟七年,三度拔管又插管,期間在佛州經過六個法院,十九名法官審理,州政府和國會介入,生命權的拔河已經成為政治角力。
泰莉生死權的爭議主要在於,丈夫麥可以泰莉陷入植物人狀態時,曾經表明不願意以這種方式活著,因此要求醫院拔管﹔泰莉的父母提出醫師評估認為,泰莉還有恢復的希望,拒絕拔管。在司法纏訟中,泰莉父母也指控麥可並未讓泰莉接受適當醫療。由於泰莉並未預立遺囑,因此是否拔管演變成丈夫與父母間的親情拔河。而此案在佛州纏訟7年期間,州長布希一度以行政權介入,拒絕拔管,但是傑布布希此舉被判違憲。聯邦參眾議院這次犧牲休假積極介入,連美國總統布希都表示只要法案一通過,就算是半夜他也會起床簽署此案。不過參議院的介入和布希總統的立場都被民主黨議員批評是著眼於保守派選票的政治利益。
我想這是一個非常非常複雜的問題。爭議焦點是:是否應該安樂死 ( 就算不是泰莉,這還是一個一般性的問題 ) ?誰有權決定?是否應該讓她繼續昏迷下去,還是讓她安樂死免去痛苦?我其實不知道應該怎麼回答這些問題,以泰莉的例子,如果不透過餵食管餵食,她在一到二週內就會去世。我們經常說人不能取代上帝的位子,所以人不應該替上帝決定一個人是生是死。但這個問題的癥結在於,生與死的界線正隨著現代醫學的進步而越來越模糊。也不過幾十年前,像這樣的植物人或是先天有重大缺陷的嬰兒其實都只有死亡一途,可是加護病房、二十四小時的生理監控儀器、呼吸器和餵食管的出現,讓很多原本可能死亡的人活了下來,只是我難免會懷疑,當一個人最終只能靠呼吸器和餵食管來維生的時候,我們難道不是在替上帝決定這個人的生死嗎?
如果說安樂死是一種謀殺的話?不實施安樂死就算是尊重植物人生命權嗎?或是跟根本的問題:什麼是生命?在這個例子中,如果繼續給泰莉插管餵食,她算是活著嗎?如果讓她毫無知覺地活下去,直到心臟自然停止跳動為止,她的生命品質何在?其實類似的問題也適用在墮胎的爭議上。一個形成一星期的胚胎算是生命嗎?如果胚胎有缺陷,或懷孕婦女貧困,無力撫養孩子,這個嬰兒應該墮掉,還是應該生下來?這些問題都不是醫師能夠回答,可是宗教就真的可以回答這些問題嗎?也不過幾年前,梵蒂岡教廷還認為「任何形式的避孕都是對生命的一種殘害」,我無意批評任何人,但是我總覺得宗教其實遠遠落後於科技的發展。
只不過泰莉的問題不是這樣。美國國會通過法案,要求把已經從泰莉身上拔下的餵食管插回去,而且更弔詭的是,這個法案只適用於泰莉一人。這已經變成一種以選票為依歸的政治鬥爭,而不是更深入的思辯。
前面說過了,我對這個問題沒有答案,尤其是什麼是生命品質,其實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把尺。目前的狀況是,是否實施安樂死通常是由時間來決定,那就是,在斷定病人是否為植物人之前,醫生大約會等待個一兩年,看病人是否大腦是否有反應,因為隨著時間的過去,病人變得不再有反應,病人家屬也會越來越傾向於關掉維生器。可是想想,這比較像是「久病無孝子」的人性而非真理。不是嗎?
其實我對於台灣的創世基金會一直抱有高度的尊敬,也經常在能力允許的範圍內提供實質的金錢協助,因為真的,植物人安養是一個很困難而且對社會貢獻很大的工作。在這些爭議沒有獲得解決之前,這樣的案例只怕會不斷出現。
泰莉的故事:
1990年2月25日 因為體內鉀失衡,心臟一度停止跳動,導致腦部缺氧,成為永久性植物人。
1992年 泰莉的丈夫麥可控告為泰莉治療的醫師未能檢查出泰莉鉀失衡的問題,判賠100萬美元。
1998年 麥可以泰莉陷入植物人前曾經表示過,不希望以這種方式活著,因此主張拔管,但是遭到泰莉的父母反對,認為麥可是覬覦100萬美元賠償金,也想要和女友展開新生活,麥可因此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要求拔管,獲得法官葛里判決勝訴。
2001年4月24日 泰莉餵食管被拔除,在泰莉父母提出麥可女友陳述麥可對泰莉生死願望說謊的新證據下,民事法庭法官下令恢復餵食。並授權葛里法官得以決定是否對泰莉進行新的醫療評估做出裁決,葛里在同年8月否決,並要求8月28日拔管。
2001年8月到2002年1月 泰莉的父母取得佛州上訴法院支持,暫緩拔管﹔和麥可的和解協議破局。
2002年2月 麥可上訴佛州最高法院,尋求推翻上訴法院的禁制令。
2002年3月 佛州上訴法院駁回麥可的訴訟。
2002年10月 法院就泰莉接受新療法的恢復可能性展開審判,醫師判定,復原可能性低。
2002年11月 葛里就上述判定再度判決,2003年1月3日拔管。泰莉父母再度上訴。
2002年12月 上訴法院判決拔管判決暫緩執行。
2003年9月 泰莉父母要求聯邦法院接管此案,遭聯邦法院以超過司法管轄權為由駁回。
2003年10月15日 醫院按照葛里法官下達的命令拔管。
2003年10月21日 佛州州長傑布布希以行政命令介入,成功推動州議會通過「泰莉法」,下令接回餵食管。
2004年9月 佛州最高法院判定「泰莉法」違憲。泰莉父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
2005年1月 泰莉父母上訴案聯邦最高法院駁回。
2005年2月25日 法官判定3月18日拔管。
2005年3月18日 醫院拔除泰莉餵食管,國會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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