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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公司有一個「很好」的慣例,就是逢年過節或是員工生日,福委會會致贈百貨公司禮券,以促進台灣經濟的繁榮,工作了二年多,我也已經累積了一些禮券,於是有一天,我跟我老婆二個人,決定一起去逛百貨公司,把這些禮券花掉。我買了一雙運動涼鞋,然後很豪氣地拿出一本禮券 ( 如果你曾經拿到過SOGO禮券的話,它每一本禮券有10張,每張面額100元,還有封面和封底。因為不是花自己的錢,所以可以很豪氣 ) 給店員,而他也很豪氣地把禮券撕下來,去替我們結帳。
  過了不到一分鐘,他非常惶恐地走回來對我們說:「對不起,你給我的禮券少了一張。」我看看我老婆,然後對她說:「喔,再給他100元現金好了。」於是我老婆拿出了100現金給那位店員,就在店員接過100元的同時,我眼尖的老婆發現了那本應該只剩下封面和封底、被當作垃圾的禮券殘骸當中,還有1張100元面額的禮券。這時那位店員就差沒有挖個洞躲起來了,他連連地道歉,表示他沒有事先數過禮券是他的疏失。不過對我來說並不是一件大事,所以我們拿著我們買的東西,也拿回了我們失而復得的100元新台幣,愉快地離開了那一家專櫃。

  有一天我跟我老婆談到這個經驗時,我說那時我之所以會給他100元新台幣,是因為我並不確定那本禮券中的確有10張;可是我老婆說她自始至終都確定禮券有10張,而她之所以會願意再給那位店員100元,只是人家賺錢辛苦,也已經得到教訓,所以並不想為難店員。
  後來我們仔細地討論這件事情,如果我當時也確定禮券有10張,我會怎麼去處理這個事情呢?我可以堅持自己已經支付了足夠的金額,恐怕他必須要自己挑腰包拿出100元來彌補這個疏失,我認為我這麼做並沒有錯,因為就責任歸屬上來討論,不論是他在走到櫃臺的路上掉了一張、他沒有數清楚或是任何其他的理由,錯誤是發生在他的身上;反過來說,如果我決定補給他100元,然後也沒有找到那張禮券就離開,事後他發現了其實我並沒有少給,他會不會設法把100元還我呢?我猜不會 ( 雖然我還繼續在百貨公司裡逛了很久 ) 。可是,我老婆認為,如果他堅持並沒有遺失禮券更沒有自己偷偷拿走100元,而我卻還是不願意給他100元,我就已經不只是購買了一項商品,我還踐踏了人家的自尊。我則認為如果我已經付了該付的錢、店員也已經收下,事後店員還跑來跟我要100元,那才是踐踏了我的自尊,換言之,如果我是那位店員,發生了這樣的問題,我可能會選擇自行吸收少掉的100元,連問都不會問客人。但是,那是我的選擇,我自然也不能要求別人做一樣的決定。

  我老婆總是覺得:寧可人家虧欠我們、不要我們虧欠人家,就這一點來說,我非常欣賞她的個性。我還記得我們準備結婚時,跑去一家印喜帖的公司看過樣本,那一家印刷行的老闆提到要在喜帖裡面加印地圖 ( 很多人為了方便賓客尋找宴客地點,會在喜帖上加印簡單的地圖 ) 的事情時,特別強調「只可以印一個地圖,印第二個以上要收錢」,因為他以前沒有強調,結果就有人又要印迎娶地點的地圖、又要印教會的地圖、還要印晚上宴客餐廳的地圖,講到這件事情,他還氣沖沖地問我:「你說這樣子過不過份?」
  也讓我們想想這件事情,既然你沒有特別的限制,那我這樣做,其實不算是不合理的事情,我記得以前我在上商務談判技巧的課程時,老師曾說:「每一件事情都是可以談判、可以爭取的」;可是在對方的認知裡,卻顯然不是這麼一回事;再更進一步的深思,會需要印教會的地圖,表示那對新人是天主教或基督教徒,那麼會不會有可能,印刷行的老闆因為「基督徒也不過如此」,而因此不願意接受這個信仰?所以當我們在做這些「其實並沒有錯」的事情的時候,有沒有想起耶穌曾經對我們說:「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

  「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喫虧呢?」歌林多前書如是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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